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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应急准备。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预案培训和演练,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防恐反恐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与应急、安全监管、外事、公安、交通、卫生、港澳办、台办等相关部门在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方面的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旅游预警提示信息,为游客出行提供安全引导,特别是要加强针对海外游客的旅游安全引导和信息服务。 四、加强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一)建立每日24小时值守制度。奥运期间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严格实行每日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旅游投诉渠道和应急响应渠道畅通。各省级旅游部门,奥运主、协办城市的旅游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奥运服务与旅游安全工作中的紧急问题。 (二)建立旅游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奥运期间,各级旅游部门、旅游企业要建立旅游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加强投诉处理,确保所有投诉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得到有效处理。奥运主、协办城市要公布接待单位的投诉电话,开通旅游热线。各旅游企业要建立旅游投诉总经理负责制。 (三)建立旅游信息日报制度。奥运期间实行信息日报制度,2008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奥运主、协办城市的旅游部门要每日汇总当日旅游相关信息(包括旅游服务质量信息、旅游投诉信息、旅游安全信息),并于当日17时前上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传真号:010-65201700),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对外通报。各省级旅游部门若遇重大旅游质量问题、旅游投诉、旅游安全事故等,即时上报。 请各奥运主、协办城市的旅游部门,于6月30日前,将奥运服务与旅游安全工作负责人(局领导)、联系人(处领导)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国家旅游局值班室(传真号: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