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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66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1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税收工作中心任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在税务系统的贯彻落实。要紧紧围绕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重点环节,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现就开展2008年全国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是:
  
  (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1. 地方党政、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2. 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审批、缓税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权限划分与相关制度规定,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3. 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
  
  4. 实施减免税、缓税审批是否符合税法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各项规定;
  
  5. 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和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各地税务机关在保证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税收执法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税收执法检查内容。
  
  (二)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
  
  1.基建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审批、建设;
  
  2.大宗物品采购是否符合招投标和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
  
  3.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是否符合国家和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4.干部选拔任用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
  
  (三)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方面
  
  1.1.1版和2.0版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要求。重点是运行的覆盖范围,以及执法过错申辩调整、执法考核结果责任落实和疑点数据抽取后的复核检查处理情况。
  
  2.运行维护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是建章立制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检查要在本级机关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的基础上,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省税务机关(包括计划单列市)对下检查面不得少于50%,地市税务机关对下检查面应达到100%.税务总局将在各地检查结束后,对省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
  
  三、时间安排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6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其中,6、7月为本级自查阶段;8月至11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问题的处理
  
  (一)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进行纠正。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建议或要求其予以纠正,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整改。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三)针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监察)是税务系统落实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法规、监察、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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