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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颁布时间】 2004-07-15
【实施时间】 199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1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2004修订)

[接上页]

  (一)碘盐加工企业不具备卫生条件要求的;
  
  (二)用以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三)碘盐的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碘缺乏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罚款、没收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款项一律上交同级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盐业主管机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碘缺乏地区为本办法附件所确定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碘缺乏地区名单

  
  (99个县、市、区)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章丘市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沂源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滕州市
  
  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海阳市长岛县龙口市莱阳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临朐县昌乐县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昌邑市高密市安丘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
  
  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新泰市肥城市
  
  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市荣成市乳山市
  
  日照市:东港区五莲县莒县
  
  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郯城县苍山县莒南县沂水县蒙阴县平邑县费县沂南县临沭县
  
  滨州市:博兴县邹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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