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刊登於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五月二十九日第31/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本人将下列权限转授予海事博物馆馆长胡柱鹏: 1.1五月二十九日第31/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一款11)、13)及16)项所提及的权限; 1.2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第27章第02组一栏中有关海事博物馆之部分,批准金额最高为一万五千元澳门币的工程及资产的取得; 1.3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准许海事博物馆内每月运作所必须和固定的负担带来的支出,如设施的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水电费用、清洁服务的支付、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开支; 1.4准许签发存档於海事博物馆的文件之证明,但法例特别订定豁免者除外; 1.5签署海事博物馆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部门的文书。 2.本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与监管之权力下制定。 3.行使在此转授予的权限所从事的行为中,得进行必要诉愿。 4.所有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与本批示生效日期间作出之行为均获追认。 (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港务局 局长 黄穗文 批示 第12/CP/2000号 1.按照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刊登於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五月二十九日第31/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本人将下列权限转授予航海学校校长黄超法: 1.1五月二十九日第31/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一款11)、13)及16)项所提及的权限; 1.2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第27章第03组一栏中有关航海学校之部分,批准金额最高为一万五千元澳门币的工程及资产的取得; 1.3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准许航海学校内每月运作所必须和固定的负担带来的支出,如设施的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水电费用、清洁服务的支付、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开支; 1.4准许签发存档於航海学校的文件之证明,但法例特别订定豁免者除外; 1.5签署航海学校职责范围内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部门的文书。 2.本转授权限书在不影响收回与监管之权力下制定。 3.行使在此转授予的权限所从事的行为中,得进行必要诉愿。 4.所有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与本批示生效日期间作出之行为均获追认。 (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港务局 局长 黄穗文 批示 第13/CP/2000号 1.根据经九月二十一日第41/98/M号法令修改之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g)项之规定,以及公布在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第31/2000号批示第二款之规定,本人将下列权限授予及转授予港务局副局长黄锦辉学士: 1.1根据已核准或更改的假期计划表,批准员工申请的假期,包括提前或延迟享受假期及解释缺席原因; 1.2签署有关港务局人员的职务上之法律状况的证明; 1.3签署有关港务局人员的管理行为之通告、布告、批示或批示摘录; 1.4经确认载於单据中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规定之条件後签署有关证明; 1.5五月二十九日第31/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一款1)至16)项,21)项和23)项所提及的权限; 1.6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一栏中有关港务局之部份,批准金额最高为五万元澳门币的工程及资产的取得,如该等工程及资产之取得属免除公开竞投和/或签署合约之列,则批准金额减半;批准澳门币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劳务取得; 1.7除上项的权限外,批准局内每月运作所必须和固定的负担带来的支出,如设施的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水电费用、清洁服务的支付、楼宇共同管理费或其他同样性质的开支; 1.8签署日常向各公共机关发出的文书。 2.对於本批示所授予及转授予之权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权及监管权。 3.行使在此授予及转授予的权限所从事的行为中,得进行必要诉愿。 4.一切按本转授权限,并自有关签署日起与本批示生效日期间由港务局副局长作出之行为均获追认。 (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八月八日批示确认)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港务局
局长 黄穗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