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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社部明电[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6-11
【实施时间】 2008-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1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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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将个别案例炒成热点,维护社会稳定。
  
  (四)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市、县两级要全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机制,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于6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附阶段情况统计表的形式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要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表(略)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表(略)
  
  
全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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