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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08]233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关于同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通知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大连、沈阳、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黄埔、重庆、成都、昆明、西安海关:
  
  经总署批准,2008年1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海关开展了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三方技术联调,并于4月份顺利完成了有关业务的试运行工作。
  
  鉴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总署签订了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合作协议,并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技术联调测试,完成了试运行等工作,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公告[2005]40号)规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具备了推广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的条件。因此,同意其在你关区正式开展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业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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