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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06-06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就地震灾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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