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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8-06-04
【实施时间】 2008-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为地震重灾区涉及专利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地震重灾区涉及专利事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将对地震重灾区涉及专利事务的当事人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地震重灾区当事人请求,对于因地震灾害造成专利证书丢失、毁坏的单位及个人,可以补发专利证书。
  
  二、根据地震重灾区申请人请求,可以补发审查全流程中的各种通知书。
  
  三、根据地震重灾区申请人要求,可以为其复制申请文件和各种有关中间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地震重灾区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专利费用减缓审批手续的,只需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不需提交费用减缓证明。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一律按照最高费用减缓标准执行。
  
  五、因地震灾害影响,申请人/专利权人或有关当事人不能按期办理有关手续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在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办理恢复手续,不需缴纳恢复费。
  
  六、涉及灾区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口头审理日期。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须提交县级以上当地知识产权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将及时公布通知书发文信息及公示送达信息,以方便当事人查询。
  
  另外,对于涉及重要抗震救灾技术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请求并提交经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可以办理加快审查程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附件:地震重灾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地震重灾区名单

  
  四川省:
  
  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州等6个重灾区中受灾严重的40个县(市、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旌阳区、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中江县、罗江县、江油市、三台县、安县、梓潼县、盐亭县、平武县、北川县、涪城区、游仙区、青川县、雨城区、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甘肃省:
  
  陇南市、甘南州受灾严重的17个县市:文县、武都区、宕昌县、礼县、成县、西和县、徽县、康县、两当县、舟曲县、迭部县、卓尼县、临潭县、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合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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