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城水函[2008]第109号
【颁布时间】 2008-06-02
【实施时间】 2008-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2.当水源水中嗅味明显时,就应考虑适时启动该强化氧化的应急处理工艺。初始投加量为1-2mg/L的次氯酸钠或0.5-1mg/L的高锰酸钾,再根据情况调整。
  
  3.需要在厂内投加粉末活性炭,以吸附可吸附的有机物,并分解可能残留的高锰酸钾。
  
  4.滤后加氯量要及时调整,保障出厂水余氯的水平。
  
  5.在取水口投加次氯酸钠时,要注意原水有机物浓度,并监测出水的消毒副产物浓度;如果发现消毒副产物浓度较高,需要降低次氯酸钠投加量。
  
  6.如果在取水口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需要精确计量投加,并加强对锰的测定。如果投量过高可能会导致锰超标;如果发现沉淀池水出现淡红色,即表明高锰酸钾投量过高,需要立即降低投加量。
  
  7.在尚未掌握工艺规律的运行初期,建议及时检测锰的浓度,检测点建议为沉后水、滤后水、出厂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高锰酸钾投加量和粉末炭投加量。
  
  (二)去除可氧化有毒物质
  
  对于氰化物、硫化物,可通过在原水中加大氯的投加量的方式去除。
  
  (三)除砷
  
  对于地表水中砷的去除,可采用投加适量铁盐混凝剂和氧化剂为核心的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先投加氧化剂将可能存在的三价砷氧化成五价砷,再投加适量铁盐混凝剂。混凝除砷的pH值保持在6.5~8之间。
  
  对于砷污染地下水的处理,需要使用氧化-过滤或氧化-吸附的工艺。对于含铁锰地下水原已有氧化-锰砂过滤的水厂,可以通过强化氧化过滤的运行实现对砷的去除。对于一般地下水源只有加氯消毒的水厂,现有设施尚无法满足应急除砷要求。
  
  四、应用化学沉淀技术去除重金属污染物
  
  1.通过调节进水pH值,在弱碱性条件下,采取投加适量的铁盐混凝剂的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可有效去除锌、铅、汞、铜、银、镉、铍、镍等水中金属阳离子。
  
  2.对于不同的金属阳离子,pH值的条件不同,需在实验室中进行试验确定。
  
  3.初期可投加三氯化铁10毫克/升。
  
  4.注意在清水池前适当加酸,调节水的PH,使其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调节pH值的酸碱,须为食品级,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五、应用强化吸附去除可吸附的有机物
  
  在保障对微生物的消毒效果和去除浊度的基础上,可通过在取水口大量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水源水中出现的较高浓度的可吸附性污染物。
  
  1.在取水口投加20-40mg/L粉末活性炭,必须保持粉末活性炭与水接触时间30分钟以上。
  
  2.粉末活性炭初始投加量可以为10-20mg/L,而后根据污染源的变化和去除情况进行调整。
  
  3.由于条件所限,在取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可以干投与湿投相结合,大投量时以干投为主。
  
  4.对于取水口投加粉末炭,要加强领导力量和投加人力,做好加炭工人的值班安排、操作培训、现场监督,尽量避免投加不匀、工人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对该应急工艺效果的不良影响。
  
  6.在取水口大量投加粉末炭时,厂内投炭点可以暂时不启用,只作为取水口投炭量不足时的补充。
  
  7.高剂量的粉末活性炭可能会导致过滤周期缩短,出水浊度升高,因此需要加强过滤工艺操作管理,根据滤后浊度和水头损失调整反冲洗运行方案。
  
  8.对于大量投加粉末活性炭,要做好炭的采购、储备工作。粉末炭采购需考虑采购、运输周期,一般要预留3天的余量。
  
  9.粉末活性炭可燃,炭粉粉尘易爆,需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