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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纪发[2008]15号
【颁布时间】 2008-05-29
【实施时间】 2008-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四川汶川大地震有关受灾市(地、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现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了大量专项资金、调集了大批物资,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以及国际社会予以慷慨捐助。目前,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集中调拨四川等受灾地区。为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这个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
  
  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请有关单位以最快速度将此件发送至民政部确定的四川汶川大地震有关受灾市、县纪委、监察局。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8年5月29日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抗震救灾款物及时用于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
  
  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抗震救灾款物的募集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应当公开名称、地址、银行账号及接收捐赠情况,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通过正规渠道送往灾区。对打着赈灾、募捐旗号,非法募捐,诈骗民众钱财,敛取不义之财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提高抗震救灾款物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如实上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受灾情况,不得虚报灾情或者骗取、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在抗震救灾款物分配使用过程中,要规范管理,保证抗震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五、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定向捐赠的抗震救灾款物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向非灾区拨款;不得用于弥补救灾之外的其他社会救济费的不足;不得擅自扩大抗震救灾款物使用范围,用于地方其他事业费和任何行政经费开支。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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