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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关于在办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审查以及异议、复议审查期间能否控制案外人财产的问题 在审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期间,因为案外人尚未被确定为被执行人,这一阶段本来不宜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执行工作的规律是,如果在审查期间不对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那么等作出裁定后,就丧失了执行时机。以往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处理,执行法院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形式审查后即裁定追加、变更,如被追加、变更人不服,再作听证审查,裁定追加、变更时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这是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的操作流程。因此,《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吸收,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性措施,但不得处分。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错误的,应由其承担对案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些措施的办理机构,参照办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做法,规定由立案庭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