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02-27
【实施时间】 2009-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9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健全办理打黑除恶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接上页]

  (二)拟确定提高审级管辖的,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代表市公安局向检法机关发函征求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时函复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主动约请检法机关会商。
  
  (三)市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提高审级管辖意见一致的,由市打黑办出函,公安机关原办案单位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交确定的办案单位办理。
  
  (四)提高审级管辖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将上述函件、文书附卷,与相关检察、审判机关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办理案件。
  
  (五)市公检法机关有关部门、提高审级管辖的各办案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提高审级管辖案件依法办理。遇到问题,及时向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打黑办报告协调解决。
  
  (六)检察、审判机关认为案件需提高审级管辖的,应及时请示本系统上级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的,可与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会商确定。
  
  四、建立对打黑除恶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劳教人员羁押执行的严格监管措施
  
  (一)对决定异地管辖或者提高审级管辖的打黑除恶案件,市打黑办应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移交、换押工作情况,函告原办案单位,并抄送市公安局监所管理部门。换押工作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确需检法机关换押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部门应予协调配合,保证换押工作顺利进行。如遇到问题,统一由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与市检法机关协调解决。
  
  (二)全市各监所在对打黑除恶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收押,劳教人员收容后,要重点管控,在监室安排上要注意避免串供、重新结伙等情况发生。要注意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涉黑、重点涉恶人员的假释、保外就医、提前解除劳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羁押场所,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必须经市公检法机关决定,并及时向市打黑办通报情况。市打黑办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监狱、劳教机关,如有异议,由市打黑办召集相关机关会商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