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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拟确定提高审级管辖的,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在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代表市公安局向检法机关发函征求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时函复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主动约请检法机关会商。 (三)市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提高审级管辖意见一致的,由市打黑办出函,公安机关原办案单位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交确定的办案单位办理。 (四)提高审级管辖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将上述函件、文书附卷,与相关检察、审判机关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办理案件。 (五)市公检法机关有关部门、提高审级管辖的各办案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提高审级管辖案件依法办理。遇到问题,及时向本系统上级机关和市打黑办报告协调解决。 (六)检察、审判机关认为案件需提高审级管辖的,应及时请示本系统上级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的,可与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会商确定。 四、建立对打黑除恶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劳教人员羁押执行的严格监管措施 (一)对决定异地管辖或者提高审级管辖的打黑除恶案件,市打黑办应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移交、换押工作情况,函告原办案单位,并抄送市公安局监所管理部门。换押工作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确需检法机关换押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部门应予协调配合,保证换押工作顺利进行。如遇到问题,统一由市公安局法制部门与市检法机关协调解决。 (二)全市各监所在对打黑除恶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收押,劳教人员收容后,要重点管控,在监室安排上要注意避免串供、重新结伙等情况发生。要注意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涉黑、重点涉恶人员的假释、保外就医、提前解除劳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羁押场所,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必须经市公检法机关决定,并及时向市打黑办通报情况。市打黑办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监狱、劳教机关,如有异议,由市打黑办召集相关机关会商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