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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令第120号
【颁布时间】 2003-06-13
【实施时间】 2003-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

[接上页]

  各新闻媒体必须按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战时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各级国动委负责组织实施兵员动员、补充、扩编和预备役部队调服现役,动员作战急需的技术人员支援前线,或者成建制地组织民兵专业技术分队配合部队作战。
  
  任何单位均必须向本单位被征召人员及时传达征召通知,并为其按时报到提供便利。被征召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 根据战时国防动员需要,国动委有关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开通军地通信枢纽联络线,迅速建立军地统一的通信网,组织信息专业技术分队配合部队作战,参与部队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二条 根据战时国防动员需要,依法征用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地、物资等民用资源。一切民用资源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拒绝征用。
  
  民用资源的征用,由省军区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征用需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情况紧急时,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征用需求,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军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战时国防动员需要,可以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加装和改造。被征用的民用资源需要加装和改造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要求,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民用资源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对被征用民用资源的加装和改造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根据战时国防动员需要,省国动委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武装力量顺利通过一切交通线路和平时不供交通使用的地面和水面。
  
  一切单位和公民必须无条件地保障武装力量顺利通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战时国防动员需要,省国动委统一调配省内一切作战所需物资,组织扩大物资生产能力,优先满足武装力量作战、国防科研生产等需要;可以采取任务委托、协作攻关等方式,迅速动员有关科研机构,加速研制、改进现代化武器装备,及时搜集整理科技情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动委应当在发生战争灾害时,统一组织专业保障队伍和其他防灾救灾力量进行防灾救灾工作。
  
  任何单位和公民均应当采取自救、互救的方法消除战争灾害。
  
  第三十七条 根据战时国防动员需要,各级国动委可以动员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担负军队作战保障、消除战争灾害、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勤务。
  
  免服战时勤务人员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动委根据上级国动委的要求和战争进程,适时组织本地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核实、评估,制定持续动员保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动员。
  
  第三十九条 战争即将结束或者结束时,省国动委根据国家发布的复员命令,组织实施本省的复员工作。
  
  前款所称复员,是指国家有组织地从战时状态转入平时状态所进行的活动。
  
  参加国防动员活动牺牲人员的家属及伤残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被征用民用资源的返还和补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能够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的,应当在修复后返还;不能返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公民,由国动委、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民、单位不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国动委有关办事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国动委有关办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民、单位战时不履行国防动员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动委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国防动员职责的;
  
  (二)组织管理不当,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滥用国防动员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国家、组织和公民利益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国防动员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为抵御重大自然灾害、打击恐怖活动、制止社会动乱而在本省进行的动员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防交通条例》、《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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