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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就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研究和协商。现将会议形成的《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为依法惩处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会议纪要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债务和纠纷大量增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两类公司",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活动。"两类公司"在牟利经营中,通常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用设备,实施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严重干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部分"两类公司"拉拢勾结国家机关及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假借私权利有偿救济之名,侵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公权力。"两类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共享资源,正向着产业化、网络化、联盟化的方向蔓延,逐渐演变成"机构设置完整、核心权力集中、内部约束严格、外部形式合法"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惩处。
  
  一、关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
  
  "两类公司"是经营牟利的恶势力边缘组织,利用企业经营形式从事有组织违法犯罪,成为触犯和诱发多种犯罪的温床,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具有现实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检法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坚持贯彻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以非法经营罪惩处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打击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的原则。"两类公司"以企业经营的形式对外从事活动,企业涉案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使用多种非法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廉洁管理制度等多类客体,整体性质是以单位犯非法经营罪为基础的有组织违法犯罪。仅惩处非法手段行为构成的犯罪,存在上述非法手段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取证、难以定性处理等法律障碍,并且只能处理具体实施行为人,无法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背后依托的犯罪组织和经济实力。因此,能否依法有效地打击"两类公司"的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彻底铲除"两类公司"继续滋生和死灰复燃的条件,是打击"两类公司"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各级公检法机关要在依法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
  
  (二)在非法经营中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非法经营罪时,对于企业内、外涉案人员同时触犯或者诱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受贿、行贿等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又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罚其他犯罪;对于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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