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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申请确定法院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高法〔2008〕311号)收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法院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专业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函〔2008〕26号)已同意你们在组织录用工作人员专业科目(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考试时,收取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专业考试费。经研究,现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专业考试费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以及自治区、市、县人民检察院向辖区内报名参加法院、检察院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收取。
  
  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除此之外,各级法院、检察院在组织报名、面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等方面不能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照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招考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中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级法院、检察院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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