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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大局意识。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举,是事关我省新一轮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既是全省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内容。全省检察机关要按照省委“保稳促调”、“防止经济下滑”的要求,围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认清检察机关在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责任和肩负的历史使命,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省委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各项工作部署上来。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找准定位,主动服务,围绕“创新强检、公正为民”工作主线,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刑事犯罪,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省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把维护稳定作为保障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政治稳定、经济安全和治安平稳。要着重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重点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假售假、商业诈骗等犯罪活动,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力度;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犯罪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树立起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形象,推动自主创新;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依法查办和预防损害经济转型升级的各类职务犯罪,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服务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全省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实施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要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转型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要认真执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工作领域,积极构筑浙江检察特色的惩防腐败体系。 四、全面加强对涉及经济转型升级案件的诉讼监督,着力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诚信公正的法治环境。司法公正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法治保障。全省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维护市场经济、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加强民事督促起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顺利进行;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浙江“法治建设”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