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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与现在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并已有新的法律、法规替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台胞投资企业。 第二章 职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需要的职工,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指导和协助下,可以从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招,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本地区招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收。企业应将招收人数、工种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其投资的企业安排合理数量的亲属就业。在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中安排的人数,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商定。 台胞投资企业招收职工,应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台胞投资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完成义务教育法定年限的人员,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 第六条 台胞投资企业招聘在职职工,应与职工所在单位协商。除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允许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可准予流动,并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连续计算。如有争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有权予以裁决,其裁决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聘雇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职工,属未取得居留证件或暂住证件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当地劳动部门和公安机关申请就业许可证和居留证或暂住证,并由企业与受聘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报企业所在劳动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可根据行业需要,对新招收的人员进行适当培训。培训期满,经过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招收、招聘职工,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企业同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二)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及支付日期; (四)生产工作条件; (五)工作时间和假期; (六)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八)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应当于签订后十五日内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一方需变更劳动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台胞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台胞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职工患病(职业病除外)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企业工作的; (三)职工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根据企业章程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多余职工的; (五)企业合同期满或依法提前终止、宣告解散的。 第十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职工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劳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台胞投资企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织确认的;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