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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8]327号
【颁布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变更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样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写明要采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
  
  (此外使用二审刑事案件的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审的被告人 采取(此处具体写明要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为。在(具体写明要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如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如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院印)
  
  年月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附件二
  
  委托办理变更强制措施的函的样式(本函使用红头纸)
  
  关于委托对被告人办理(此处写明要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函
  
  (此处使用二审刑事案件的案号)
  
  X X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 一案,因被告人(此处写明被告人出现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事由),现决定委托你院为被告人 办理(此处写明要采取的强制措施),期限为个月。请于年月日前办理,并将相关资料寄回。
  
  联系人:(注明主审法官与书记员姓名)
  
  联系电话:
  
  (院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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