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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死亡和失踪者个人结算账户的处理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尽快向银行提供已确认死亡和失踪者名单。银行应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已确认死亡和失踪者名单,将死亡和失踪者的个人银行账户单独存储或标记,该类账户只收不付。 (二)银行应根据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书,积极做好死亡和失踪者财产继承人对前述银行存款的继承工作。 六、赈灾款支付系统汇划费用的减免 减免各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赈灾款项汇划费用。因系统技术设置原因,汇划费用减免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届时,人民银行将通知支付系统各直接参与者汇总上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赈灾款汇划支付业务量,据此返还汇划费用。 七、其他 银行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的应急服务措施,对本通知未尽的其他特殊情况,可在有效确认客户合法身份和权益的前提下,制定灵活、有效措施,积极办理有关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期限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确定。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