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2年4月8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于会议前请假。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应将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同时发给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市、州、地区组成代表团;驻川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可分设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分别推举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选举结果。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