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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0-01-19
【实施时间】 1990-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3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9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出租和放映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发行、出租和录像放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和年历等出版物。
  
  本条例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以盒式录音录像带、磁盘或其他物质媒介为载体的各种录音录像出版物。
  
  第四条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发行、出租和放映,必须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五条 鼓励发行反映改革与建设成就,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尊重社会公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陶冶高尚情操,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出租和放映管理工作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监督,依法管理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
  
  对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经营和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以及举报、揭发违法活动有功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图书报刊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是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出租和放映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图书报刊音像市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图书报刊音像市场主管机关进行管理。
  
  第十条 图书报刊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维护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经营者、放映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和出租业务,必须报图书报刊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审核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营业条件,网点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的发展规划。
  
  申请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并有一定业务水平和文化知识的管理人员。
  
  集体单位不得经营录像制品。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个人不得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和音像制品。
  
  第十四条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经营者,不得超越核准的营业范围。
  
  第十五条 外地单位未经本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本市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对在本市销售、出租的宣传煽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和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非法出版物,必须严格查禁。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销售、出租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查禁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图书报刊音像市场主管机关可以采取停售、暂扣和封存措施。
  
  被停售、暂扣和封存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属于市属出版单位出版的,由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办的出版单位出版的,由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处理;属于外地出版单位出版的,由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机关通知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必须从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进货。
  
  个体书店和书摊必须从本市图书报刊批发单位进货。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广告、价格和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举办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展销活动的,必须先经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批准,再按商品展销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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