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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 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针对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以没有落实私房政策为由,对公民要求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不予登记,公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审理公民起诉要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房屋依法进行登记的案件中,经审理查明,确属存在没有落实私房政策情形的,因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对行政机关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机关为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以限制建设用地总量为目的而设置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该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备案的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以备案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备案行为的,因该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5、农村村民之间因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产生争议后,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农村村民之间因土地承包而产生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争议,村民就其纠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因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对承包土地使用界线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工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工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批准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又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因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又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8、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建设项目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