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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检会[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一、检察机关受理涉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后,经审查或初查,排除犯罪嫌疑,但涉及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十二、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过程中,认为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或受到其他行政机关阻碍的,可以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相关调查工作或案件讨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十三、检察机关查办涉林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商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十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执法检查活动,或者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开展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调查工作,也可以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十五、检察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同级对方单位派员参加,及时交换相关信息资料;对林业系统带有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共同组织专题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和制定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措施;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防范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制定涉及职务犯罪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时,事前应征求对方意见,有意见分歧的,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各方进行干部培训时,可以邀请对方单位业务骨干为本单位培训进行授课,讲授专业工作和法律法规知识,以提高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六、全市检察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反映。
  
  附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林业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彭安荣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梁田党组成员、职务犯罪侦查局局长
  
  李建伟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王健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
  
  袁亦农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
  
  阎颖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重庆市林业局
  
  杨富权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兴华党组成员、市纪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组组长
  
  高承杰市监察局驻市林业局监察室主任
  
  米仁忠政策法规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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