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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制定了《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的要求,2008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国家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实现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执行,缴存职工人数全面增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反应强烈的办事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后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检查其整改情况。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住房公积金存放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对发现的项目贷款、挤占挪用资金、逾期个人住房贷款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出现风险的资金等坚决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 (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解决职工提取难、贷款难等突出问题,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8年5-6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1.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组成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制度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司局级干部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