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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省、自治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城市专项治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2. 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 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第二阶段(2008年7-8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设区城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 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辖区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2008年9-10月):监督检查、推进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针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帮助各地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10月底前,各省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督促检查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2008年11-12月):总结分析、巩固成果 全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年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务院。 各地区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注意总结、推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查找出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已纳入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设区城市也将其纳入当年政府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各级相关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把握进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协调配合,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针对住房公积金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四)加强研究,推动源头治理。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从源头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五)定期通报、推广经验。各地区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专报和定期报告的方式,及时向上级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压报。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编发《全国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刊发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各地经验,供全国交流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