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志军 2003年1月13日 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证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本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三条 本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四)具体承办规章的解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第五条 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规章的制定工作,对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项目的建议。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已经草拟规章送审稿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前已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第七条 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法制办提出。 向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答复;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由该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答复。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和认真研究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以政府文件印发执行。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指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一)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不需要重新制定的; (二)通过制定规章保护部门利益或者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 (三)属于部门职责事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 (四)其他尚不具备制定规章条件的。 第十一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制定规章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由报送该项目的区、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职责的规章送审稿,由有关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联合起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送审稿,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也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组织起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配合: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涉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