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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罗清泉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年9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征收地区为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计税标准为房产值一次性减除20%的余值;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年租金收的12%计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全省范围内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标准见附件。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注 │ ├──┼─────────┼────────┼───┼──────────┤ │ │ 乘人汽车 │ 每辆 │ 320元│ │ │ ├─────────┼────────┼───┼──────────┤ │机 │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 │ │动 ├─────────┼────────┼───┼──────────┤ │车 │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 30元 │ │ │ ├─────────┼────────┼───┼──────────┤ │ │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按净吨位每吨 │ 50元 │ 包括自制简易货车 │ │ ├─────────┼────────┼───┼──────────┤ │ │ 二轮摩托 │每辆 │ 60元 │ │ │ ├─────────┼────────┼───┼──────────┤ │ │ 三轮摩托 │每辆 │ 80元 │ │ │ ├─────────┼────────┼───┼──────────┤ │ │ 轻便摩托 │每辆 │ 40元 │ │ ├──┼─────────┼────────┼───┼──────────┤ │非 │ 畜力驾驶 │每辆 │ 32元 │ │ │机 ├─────────┼────────┼───┼──────────┤ │动 │ 人力驾驶三轮车 │每辆 │ 24元 │ │ │车 ├─────────┼────────┼───┼──────────┤ │ │ 板车 │每辆 │ 10元 │ │ └──┴─────────┴────────┴───┴──────────┘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