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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颁布时间】 2008-05-17
【实施时间】 2008-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在抗震救灾中引发二次灾害,确保地震灾区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地震灾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管理
  
  震灾突发后,绝大多数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的支持下,加强了库房的安全保卫力量,但目前仍有个别库房保卫力量不足,请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增派保卫力量,严防民爆产品流失、被盗。
  
  二、组织评估,加强对民爆产品库房的安全管理
  
  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民爆企业受损的危险品库房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受损失严重、已不适合继续储存危险品的库房,在近期要派专门人员进行监测,条件允许时,组织人员将库内危险品转移至符合安全储存要求的仓库储存。
  
  三、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要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库房核定的储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严禁超量存储;二是加强回收用户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入库安全检查并对其进行分类,禁止将不同类的民爆物品同库储存,在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同一仓库存放两种以上民爆物品时,应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8.2.7条中表1的规定执行。
  
  四、做好企业复产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在地震中生产线和安全设施受损的民爆企业如需恢复重建,应先组织专家对企业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方案,且方案要经过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企业恢复重建完成后,必须通过民爆安全评价机构的专项安评,并通过省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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