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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7]97号
【颁布时间】 2007-04-02
【实施时间】 2007-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4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详见附件。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0.02300
  
  20万-50万元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3800
  
  100万-200万元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30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0.005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0.001 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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