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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颁布时间】 2008-05-16
【实施时间】 200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 品 名 称
  
  税则号列
  
  现行出口税 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10
  
  20%
  
  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1090
  
  10%
  
  1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10
  
  20%
  
  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2090
  
  10%
  
  100%
  
  黄磷(白磷)
  
  28047010
  
  20%
  
  100%
  
  其他磷
  
  28047090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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