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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
【颁布时间】 2008-05-16
【实施时间】 2008-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部分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和退税

[接上页]

  商品编号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商品编号一致。
  
  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填报)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八、数量及单位(企业填报)
  
  指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
  
  5.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6.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五)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
  
  (六)数量及单位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数量及单位一致。
  
  九、单价(企业填报)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单价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单价一致。
  
  十、总价(企业填报)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总价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总价一致。
  
  十一、币制(企业填报)
  
  指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币制应与对应的出口报关单中的币值一致。
  
  十二、进区用途(企业填报)
  
  指上述货物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际用途。
  
  十三、海关审单批注栏(海关填写)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审批表上。
  
  附件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4位关区号+T+2位年份+5位顺序号)
  
  出口口岸
  
  发货单位
  
  经营单位
  
  收货单位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单价
  
  总价
  
  币制
  
  进区用途
  
  现场海关初审意见
  
  □ 不征收出口关税
  
  □ 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 出口关税为零
  
  □ 按增值税法定税率予以退税
  
  □ 不退税
  
  现场海关复审意见
  
  现场海关分管关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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