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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6]268号
【颁布时间】 2006-07-27
【实施时间】 2006-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要在审理涉侨案件中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全省法院在审理涉侨案件过程中,要加大与归国华侨联合会、政府侨务部门等涉侨机构的沟通,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以归侨侨眷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重刑案件以及受海外侨胞广泛关注的案件,要在宣判前向侨办通报。对于涉及归侨、侨眷的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或者涉及华侨农场等的系列案件,要注意与地方侨办、侨联、侨商会的沟通与协调,在疑难案件处理中依法征求侨办、侨联的意见,及时向侨办、侨联通报有关情况。
  
  五、要在审理涉侨案件中加大调解力度,注重纠纷的实际解决
  
  涉侨案件牵涉的利益群体较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矛盾激化,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背景,加大解释说服教育工作,力求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特别是在审理侨房租赁案件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是归侨、侨眷,另一方当事人多数经济比较困难,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利益的同时,要有全局意识和稳定意识,充分考虑到承租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平等维护双方的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六、要在审理涉侨案件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努力解决归侨侨眷打官司难的问题
  
  在审理涉侨案件时,要贯彻落实好省法院提出的42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为归侨侨眷提供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指引、举证指导、判后释疑等诉讼服务,引导他们理性、合法、正当、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解决归侨侨眷打官司难、申诉难的问题。认真执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保证归侨侨眷当事人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同时对涉侨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各级法院对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以及人大监督、侨务部门反映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及时回复,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办案法官要做到热情、周到、细致,依法做好服判息诉和解释说明工作。同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配合做好为归侨侨眷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
  
  总之,全省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依法护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凝聚侨心、汇集侨力的重要工作来抓,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作出更大的贡献。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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