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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212号
【颁布时间】 2006-06-30
【实施时间】 2006-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已于2006年6月19日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 印发。请在审判实践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目前,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法院向高级 法院提出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为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经研究, 现就一些突出问题解答如下:
  
  1、对不履行信访职责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行政机 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 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关行政机关 能否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答:《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5]2号)中,同意《总体 规划》确定的北京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 实施条例执行。因此,在我市的村庄、集镇,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 建设,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 行为人进行处罚。
  
  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谁为 被告?
  
  答:目前我市原有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改制为市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土地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如果各 区、县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与不动产有关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 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如何理解《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 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征用土地的决定不服;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决定,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所作的确权决定,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颁发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使用权证的初始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可 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 )项应当如何理解?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案件,包括重大涉外和重大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一般行政案件,应当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和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6、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其中的“ 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情形,包括复议、起诉 权利的交待与期限等。
  
  7、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是否可以引用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的理由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阐述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宜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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