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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6-03-31
【实施时间】 2006-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接上页]

  九、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形成服务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涉农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收集对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对涉农部门转办的有关危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要认真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十、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为民执法理念,解决好对农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认真做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各项工作。在办理各类涉农案件中,要严格依法,把握好刑事政策,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办案中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错误履行职责、违法违规办案、执法作风简单粗暴而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农民群众涉检上访的,要倒查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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