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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湘高法发[2006]8号
【颁布时间】 2006-03-16
【实施时间】 2006-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第六条 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下列类型案件分别由长沙市、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一)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涉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衡阳市、怀化市、岳阳市、益阳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张家界市、常德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涉及永州市、邵阳市、娄底市范围内的且争议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类型案件或复杂、疑难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在首次开庭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报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作出提审决定前,应当征求该院相关审判庭的意见。
  
  第八条 跨辖区的案件当事人可在起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提审。
  
  原告以跨辖区为由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亦应先向原管辖法院起诉后再按前款规定申请变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5类案件以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不再另行规定级别管辖,按照其他民商事案件标准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在施行中,如与法律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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