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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指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虽然认为两者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误认为使用两者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13、整体比对方法与主要部分比对方法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如何适用? 商标的主要部分影响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整体印象,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以整体比对方法为主,并辅之以主要部分对比方法。注册商标中有放弃专用权的部分的,在比对时仍应当用包括放弃专用权的部分在内的注册商标整体进行比对。 14、如何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1)字形近似的; (2)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 (3)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的; (4)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5)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的; (6)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15、如何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外观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外观的比对应从图形的构图、设计方面进行。 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有不同之处,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的;或者两图形较小,相关公众运用一般注意程度不易辨认其构图、设计的,只要两图形整体外观近似,即可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两图形构图、设计近似,即使颜色或者反映的事物不同,也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反,如果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设计均不同的,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16、如何判断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是否近似? 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1)商标整体近似的; (2)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4)可以判定为近似组合商标的其他情形。 17、将组合商标的各部分分别使用在商品或包装的各个不同部位的,如何判断近似? 应当用组合商标与在不同部位使用的各个标志分别进行比对,比对时应考虑各部分标志的使用部位、相关公众对其注意程度以及是否认为是商标的使用等情况。如果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关公众对组合商标的整体印象主要来源于该标志,这种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两者近似;否则不宜认定为近似。 18、能否将权利人多个不同注册商标组合起来的标志与被控侵权商标比对以判断两者是否近似? 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在一起的排列方式有多种,权利人未将其组合形式注册为商标的,不能用该组合形式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应当将权利人的各个注册商标分别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近似。 19、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注册形态不一致,能否用实际使用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比对判断是否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权利人商标的注册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不能以权利人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 20、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 (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21、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