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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6]49号
【颁布时间】 2006-02-24
【实施时间】 2006-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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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司法救助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发生诉讼的,可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司法救助请求。
  
  11. 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协助其将口头申请写成书面材料。
  
  12. 法院有权查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当事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司法救助的请求。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中,农民工申请司法救助但无法提供证明的,法院可予准许。
  
  13. 已获得缓交案件受理费的,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以根据申请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提出减交、免交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的意见,经庭长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不予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通知当事人限期交纳,逾期拒交纳的,按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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