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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28
【实施时间】 2005-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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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会议初步确定了“谁取证,谁落实”的原则。控辩双方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有关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等情况提供给法院,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有关证人、鉴定人,并告知控辩双方,原则上由控辩双方分别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事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直接通知出庭,必要时可请控辩双方或证人、鉴定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八、关于庭审所涉及的押解、安全警戒问题。鉴于我省实行分押制度,相当一部分死刑案件需要在关押地开庭审理,为了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二审开庭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押解被告人以及协助做好庭审安全警戒事宜,确保庭审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会议认为,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诉法、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政法各家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二审开庭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参加会议人员:
  
  省政法委:林仕权
  
  省人大内司委:褚国祥、陈增荣
  
  省法院:陈华杰、刘春龙、赵小莉、霍敏、陈超、罗少雄、王在魁、时磊、李忠铭、陈小飞、陈学勇、刘旭烜
  
  省检察院:徐新励、董兆玲、杨志刚、彭章波、沈丙友、吴铭来、陈思聪、王霞
  
  省公安厅:杨江华、黄培富、林秀明、黄雯钊
  
  省司法厅:马军港、杨锡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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