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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向农村公民收缴绿化费。 第十一条 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办负责收缴。 绿化办应当会同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等部门和义务植树登记卡日常管理机构、绿化费委托收缴机构,以义务植树登记卡为依据,按年度核定绿化费收缴基数。 第十二条 绿化费按照下列办法收缴: (一)在职和退休职工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其所在单位集中统一向县、区绿化办缴纳; (二)个体工商业户和无固定就业单位的城镇公民应当缴纳的绿化费,由县、区绿化办分别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收缴;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缴纳的绿化费,有就业单位的由其单位集中统一缴纳,无就业单位的由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 (四)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应当收缴的绿化费,由市绿化办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收缴。 第十三条 未经绿化办委托,任何单位均不得收缴绿化费。 绿化办不得委托个人收缴绿化费。 绿化办及绿化费委托收缴机构,对持有已缴纳绿化费凭证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持有原籍绿化委员会已履行当年植树义务证明的暂住人员,不得重复收缴绿化费。 第十四条 收缴绿化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绿化费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供给同级绿化办,由绿化办统一核发。县、区绿化办领取和核发绿化费收费票据,应当向市绿化办备案。 第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城镇公民或责任单位申请缴纳绿化费,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县、区绿化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缴纳;不予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缴纳绿化费的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绿化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绿化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绿化费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绿化办对绿化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县、区收缴的绿化费应当用于义务植树,不得挪作他用。 绿化费用于义务植树的生产性支出不得低于80%,并主要用于南北两山绿化重点项目。 县、区收缴的绿化费,10%应当上缴市绿化办统筹调剂,主要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第十八条 使用绿化费,应当编制年度使用计划。 绿化费年度使用计划由绿化办编制,经绿化委员会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绿化办编制绿化费年度使用计划,应当征求同级南北两山绿化、林业、园林和财政部门的意见。 县、区绿化费年度使用计划,应当报市绿化办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单位应当承担义务栽植树木的管护责任,按有关规定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当缴纳绿化费的,按应缴绿化费数额2至3倍追缴绿化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如实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或者虚报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的; (二)应当缴纳绿化费而不缴纳,或者申请缴纳绿化费未获批准也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 (三)在南北两山承包绿化的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 (四)林权单位未履行管护职责造成义务栽植树木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绿化办或绿化费委托收缴机构违反绿化费收缴规定收缴绿化费,以及绿化办委托个人收缴绿化费的; (二)收缴绿化费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三)未经绿化办委托擅自收缴绿化费的; (四)坐支、挪用绿化费的; (五)违反绿化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4月29日兰政发(1991)51号文件颁布的《兰州市收缴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实施细则》和《兰州市实行全民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