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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颁布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经2002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土地资产,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储备适用本办法。
  
  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手续后,方可实行土地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代表政府持有国 有土地或者将需要盘活的存量土地视不同情况实行收购或者预购后予以储存,并实施土地前 期开发后列入政府可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 管部门,其所属的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土地的储备和政府供地前土地开发工作。
  
  第五条 市计划、经贸、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 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实行储备:
  
  (一)本市市区内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可利用存量土地;
  
  (二)已征为国有暂未供应的土地;
  
  (三)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剩余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由政府依法收回后暂不供应的土地;
  
  (七)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将用途调整为 商业、住宅等用途的土地;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满2年,依法收回的土地 ;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 地;
  
  (十)因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的重点地段、成片区域、城郊结合部的土 地;
  
  (十一)政府指令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市场需求情况,报经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批次 地将具备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投放土地市场,并按《徐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和挂牌交易办法》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也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供给土地使用者。
  
  第八条 对按第六条规定应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自行处置土地使 用权。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市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要求 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阶段性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实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其用 地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项包括的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确权给市土地 储备中心后直接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阶段性土地储备计划和政府供地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地块的土地收购或者预购计划,报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其中暂不具备收购储备条件或者受财力限制无力收购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以规划红线将土地划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计划储备。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确定收购的国有土地,应区别行政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对 原土地使用权人作适当补偿,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或者土地置换补偿两种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属行政划拨土地,补偿标准按收购土地现用途评估地价确定;属出让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额,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 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额确定。采取土地置换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标准提供同等价值面积 的土地。
  
  对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按照经评估机构评估的附着物实际评估价格确定。
  
  土地价格和附着物实际评估价格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心对确定预购的国有土地,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补偿标准 ,视具体情况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5%至15%的定金。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和预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收购或者预购。对确定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或者预购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或者预购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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