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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超面积、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警告,并可对超出部分处以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审批或者作出不予批准挖掘决定未告知申请人理由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增城市、从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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