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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防指挥工程一律不得列为开放项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如因战备工作需要,有关单位需参观人防指挥工程时,各市要严加控制,对参观单位、人员姓名、职务、参观的时间、项目等,必须进行登记。”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凡经中央批准的开放城市,都可准备一些人防工事项目供外宾参观,这些项目仅限于群众掩蔽工事、医院、车间、会堂、游艺、商业点等已完善的平战结合工程。对各级指挥所、重要物资库、疏散干道、通信枢纽和正在施工的项目以及坚守城市防卫作战的设防工程,一律不准开放;涉及到全市的作战设想、工程规划、工事布局、数量、具体技术标准等,一律不准向外宾介绍;凡供外宾参观的人防工程项目,禁止外宾拍照、摄影,并应事先通知外宾。”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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