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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08]165号
【颁布时间】 2008-05-14
【实施时间】 2008-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进口设备及零部件担保放行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总署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函 [2004]366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明确。由于近年来各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较快,且基本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前,项目单位向海关提出先凭保放行有关货物的申请,为此,一些海关陆续就有关项目的进口设备税收问题请示总署。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在设备国产化率达到70%及以上时,进口其余的设备或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项目设备国产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在完成认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才出具《项目确认书》,以及核准其余进口设备或零部件的清单。
  
  鉴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后,有关设备国产化率的认定工作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完成,为了提高海关工作效率,保证项目的建设施工进度,对于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工期等客观原因,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国产化率认定工作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前,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凭保放行项目项下进口设备或零部件的,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可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凭保放行的相关手续,同时报总署关税司备案;进口地海关可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和项目单位提交的税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先予办理相关货物的放行手续。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国产化率认定工作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后,再按照总署关税司的通知办理有关免税审批手续和征免税结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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