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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 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2.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特别多、审判任务特别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审判任务较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指定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民事法官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 人民法院收到劳动者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并优先于其他案件单独排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及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采用特别标志的卷宗袋,以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审和快执。 人民法院应当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服务。 4. 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6.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 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于一个月内审结。 8. 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9. 劳动者未出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核实劳动者是否存在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不得简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或仅因劳动者不到庭而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缺席判决。 10. 对于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出庭参加诉讼的劳动者,经其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在夜间及节假日的合理时间安排开庭。 11.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是应当提供担保。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劳动者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12.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间,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准备或正在对资产进行藏匿、转移或变卖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者,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确有必要的可由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担保。 13.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四)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 14. 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仲裁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15. 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