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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1-25
【实施时间】 1993-12-3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4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接上页]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要求维护、修理机动车辆,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修理厂(场)应严格按照维护等级和安全技术条件对机动车辆进行维护或修理,确保维护、修理质量。确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修理厂(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纪,正确执行本办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包,是指单位将车辆管理、车辆使用、经济收益等指标全部包给个人或合伙人的承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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