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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5]45号
【颁布时间】 2005-03-03
【实施时间】 2005-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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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局要加强与当地法院部门的业务联系、业务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邮政整体优势和特快专递业务的特有优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树立高度责任意识,对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处理规则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3)法院专递寄递内件的性质较为特殊,各局要严格落实交接、签收手续,杜绝“捎、转、代”,确保“法院专递”邮件和“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4)各局要切实落实反馈“回执联”的工作。法院专递邮件的“回执联”的及时反馈是提高业务质量的关键,各局要严格按照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回执联”的反馈工作,做到交接清楚、核对仔细。
  
  (5)各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要主动和当地人民法院联系,协商解决,以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有关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国家邮政局。
  
  附件: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 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 收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 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 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二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 投递处理
  
  第八条 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 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对法院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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