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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依法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直属海关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保税监管职能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单耗复核的申请人是提出单耗复核申请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单耗复核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单耗核定结论的海关。 三、申请人申请单耗复核,应填写《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单耗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单耗复核书面申请,经单耗复核部门审查同意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附件2),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单耗复核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单耗复核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附件3),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单耗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法人代表 地址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手册号(或帐册号): 单耗争议成品: 作出单耗核定结论的海关名称: 单耗核定结果: 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海关加工贸易单耗核定结论书; (2)其他相关资料。(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企业是否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是 □ 否□ (在对应的□内打“√”) 此单耗争议是否已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是 □ 否□ (企业印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海关留存,第二联企业留存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 编号: 海关: 企业单耗复核申请(编号 ),现因: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决定撤销该单耗复核。 特此通知。 (复核部门印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复核被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复核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复核部门留存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企业的单耗复核申请(编号)进行复核,决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依据: 二、复核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 三、复核机关的复核决定和依据: (复核机关印章) 年月日 对此单耗复核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复核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复核被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复核部门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