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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
【颁布时间】 2008-05-12
【实施时间】 200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4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2号--关于颁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依法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也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直属海关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保税监管职能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受理单耗复核的部门为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
  
  单耗复核的申请人是提出单耗复核申请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单耗复核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单耗核定结论的海关。
  
  三、申请人申请单耗复核,应填写《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单耗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单耗复核书面申请,经单耗复核部门审查同意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附件2),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单耗复核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单耗复核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附件3),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单耗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申请表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法人代表
  
  地址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手册号(或帐册号):
  
  单耗争议成品:
  
  作出单耗核定结论的海关名称:
  
  单耗核定结果:
  
  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海关加工贸易单耗核定结论书;
  
  (2)其他相关资料。(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企业是否被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是 □ 否□ (在对应的□内打“√”)
  
  此单耗争议是否已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是 □ 否□
  
  (企业印章)
  
  年月日
  
  注:本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海关留存,第二联企业留存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撤销通知书

  
  编号:
  
  海关:
  
  企业单耗复核申请(编号 ),现因:
  
  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决定撤销该单耗复核。
  
  特此通知。
  
  (复核部门印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复核被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复核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复核部门留存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复核决定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企业的单耗复核申请(编号)进行复核,决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依据:
  
  二、复核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
  
  三、复核机关的复核决定和依据:
  
  (复核机关印章)
  
  年月日
  
  对此单耗复核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提起行政复议。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复核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复核被申请人留存,第三联复核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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