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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擅自在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区域内疏浚河道或者航道的,由水务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空港办应当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其行为,并可以责令行为人立即或者限期清除或者恢复原状。行为人拒不清除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市空港办可以要求航油管线经营单位代为清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一)在穿越川杨河、浦东运河河底的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穿越其他河流河底的航油管线中心线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水域,进行船舶抛锚或者拖锚; (二)未经审核同意,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凿井、开挖沟渠或者坑塘等作业; (三)未经审核同意,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村堆放砂石、砖瓦、木材、金属材料等物品; (四)未经审核同意,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深根植物; (五)未经审核同意,在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停放大型机动车辆或者施工机械。 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破坏航油管线,影响本市民用机场正常运营,或者拒绝、阻碍航油管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