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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0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和场所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侵占、毁损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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