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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5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市陆管处缴销有关证件、发票,并向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向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更换手续。
  
  二、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未缴销有关证件、发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本规定中的“市政府交通办”,均修改为“市交通局”。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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